1. 根據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 2 條的規定,都市更新會在設立時應以更新單元的名稱冠名。此意味著都市更新會的名稱應與其所負責管理的更新單元相關聯。 2. 非依照本辦法所規定的程序設立的團體或組織,不得使用都市更新會的名稱。這意味著只有按照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所規定的程序正式成立的團體或組織,才有權使用都市更新會這一名稱。 參考資料: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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