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2

快速跳轉
  1. 1.都市更新會應冠以更新單元之名稱。
  2. 2.依本辦法所定程序設立者,不得使用都市更新會之名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根據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 2 條的規定,都市更新會在設立時應以更新單元的名稱冠名。此意味著都市更新會的名稱應與其所負責管理的更新單元相關聯。 2. 非依照本辦法所規定的程序設立的團體或組織,不得使用都市更新會的名稱。這意味著只有按照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所規定的程序正式成立的團體或組織,才有權使用都市更新會這一名稱。 參考資料: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 2 條

  • 都市更新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 2 條規定:「都市更新會應冠以更新單元之名稱。非依本辦法所定程序設立者,不得使用都市更新會之名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