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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第 3 條

都市更新會之設立,應由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過半數或七人以上發起籌組,並由發起人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准籌組: 一、發起人名冊:發起人為自然人者,其姓名、聯絡地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發起人為法人者,其名稱、主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代表人指派書。 二、章程草案。 三、發起人在更新單元內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 四、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事業概要或已達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比率之同意籌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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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3條的規定,都市更新會的設立必須由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中過半數或七人以上發起籌組,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申請書及相關文件以申請核准籌組。這些文件包括: 1. 發起人名冊:如果發起人是自然人,需要提供姓名、聯絡地址和身分證明文件的影本;如果發起人是法人,需要提供名稱、主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和代表人指派書。 2. 章程草案:提交都市更新會的章程草案。 3. 發起人在更新單元內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提供發起人在更新單元內所擁有的土地和建物的登記簿謄本。 4. 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事業概要或已達同意籌組比率的證明文件:提交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的事業概要文件,或已達到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第2項所規定比率的同意籌組證明文件。 以下是相關參考資料的範例: 根據都市更新法第15條第1項的規定,都市更新會設立時必須由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過半數或七人以上發起籌組。根據內政部都市及區域計劃署提供的「都市更新法施行細則及解釋說明」,發起人必須提供相關文件來證明自己是土地或建物的所有權人,例如提供土地登記簿謄本和建物登記簿謄本。 另外,根據內政部都市更新處提供的「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申請作業要點」,發起人還需提交章程草案和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成立法人的相關文件和代表人指派書。 最後,發起人還需要提供已達到同意籌組比率的證明文件。根據都市更新法第22條第2項的規定,如果發起人要求核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時,需要經更新單元內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超過二分之一的同意,並且所有土地和建物的總面積均超過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證明文件可以是更新單元內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提供的同意書或其他相關文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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