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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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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發起人應自准籌組之日起六個月內召開成立大會,並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2. 2.未依前項規定期限成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核准籌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4條,發起人應自核准籌組之日起六個月內召開成立大會,並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未依此規定期限成立的都市更新會,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權廢止其核准籌組。 範例參考資料: - 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110121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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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 4 條規定:「發起人應自核准籌組之日起六個月內召開成立大會,並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未依前項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