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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發起人應自准籌組之日起六個月內召開成立大會,並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2. 未依前項規定期限成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核准籌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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