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4條,發起人應自核准籌組之日起六個月內召開成立大會,並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未依此規定期限成立的都市更新會,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權廢止其核准籌組。 範例參考資料: - 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1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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