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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都市更新會應於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章程、會員與理事、監事名冊、圖記印模及成立大會紀錄,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准立案,並發給立案證書。
  2. 前項核准立案之都市更新會,在同一更新單元內以一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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