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第 5 條
- 1.都市更新會應於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章程、會員與理事、監事名冊、圖記印模及成立大會紀錄,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並發給立案證書。
- 2.前項核准立案之都市更新會,在同一更新單元內以一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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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文獻,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 5 條指出以下兩點: 1. 都市更新會成立後必須在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準備好章程、會員與理事、監事名冊、圖記印模以及成立大會紀錄,然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立案核准申請,並取得立案證書。 2. 核准立案的都市更新會在同一更新單元內只能成立一個。 參考資料: 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 5 條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都市更新法規整理網站, 行政院都市更新專區, https://rebuilding.ntpc.gov.tw/NTPCWeb/project/showfile.asp?id=29216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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