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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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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權利變換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於權利變換後未受土地及建築物分配或不願參與分配者,其應領之補償金於發放或提存後,由實施者列冊送請各級主管機關囑託該管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其土地或合法建築物經設定抵押權、典權或辦竣限制登記者,應予塗銷。登記機關辦理塗銷登記後,應通知權利人或囑託限制登記之法院或機關。
  2. 2.前項補償金,由實施者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之日起二個月內,通知受補償人或代管機關於受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領取。但土地或合法建築物經扣押、法院強制執行行政執行者,應通知扣押機關、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於受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必要之處理,並副知應受補償人。
  3.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實施者得依第一項規定將補償金額提存之: 一、應受補償人或代管機關逾期不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 二、應受補償人所在地不明。 三、前項但書情形,扣押機關、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屆期未發下列各目執行命令: (一)應向扣押機關、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支付。 (二)許債權人收取。 (三)將補償金債權移轉予債權人。
  4. 4.依第一項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於所有權人死亡者,免辦繼承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10條的規定: 1. 如果在權利變換後,權利變換範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未能受到土地或建築物的分配,或者不願意參與分配,那麼他們應該領取相應的補償金。在補償金發放或存入後,實施者應該列冊將其送交各級主管機關囑託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的登記。對於已設定抵押權、典權或辦竣限制登記的土地或合法建築物,應該做相應的塗銷登記。在塗銷登記後,登記機關應通知相關的權利人或限制登記的法院或機關。 2. 補償金應由實施者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之日起兩個月內,通知受補償人或代管機關。在收到通知後的30日內領取。但是,對於已被扣押、法院強制執行或行政執行的土地或合法建築物,應該通知扣押機關、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在收到通知後的30日內進行必要的處理,並抄告受補償人。 3. 在以下情況下,實施者可以按照第一項的規定將補償金提存: a. 受補償人或代管機關逾期不領取、拒絕領取或無法領取。 b. 受補償人所在地不明。 c. 在前項情況下,扣押機關、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在期限內未發布以下的執行命令: i. 應向扣押機關、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支付。 ii. 許債權人收取。 iii. 將補償金債權轉讓給債權人。 4. 在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對於已故的所有權人,免辦繼承登記。 這些解釋根據《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以及參考資料來進行。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參與分配名詞
  • 提存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所有權移轉名詞
  • 抵押權名詞
  • 限制登記名詞
  • 核定名詞
  • 扣押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行政執行名詞
  • 名詞
  • 執行命令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債權名詞
  • 繼承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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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10 條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於權利變換後未受土地及建築物分配或不願參與分配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