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現金補償數額,以依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評定之權利變換前權利價值依法定清償順序扣除應納之土地增值稅、田賦、地價稅及房屋稅後計算;實施者應於實施權利變換計畫公告時,造具清冊檢同有關資料,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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