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現金補償數額,以依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評定之權利變換前權利價值依法定清償順序扣除應納之土地增值稅、田賦、地價稅及房屋稅後計算;實施者應於實施權利變換計畫公告時,造具清冊檢同有關資料,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根據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9條,對於現金補償數額的計算,需要依據第5條第1項的規定評定權利變換前的權利價值。評定時要先扣除應納的土地增值稅、田賦、地價稅和房屋稅,然後計算剩餘部分。實施者在公告權利變換計畫時,必須提交清冊和相關資料,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參考資料: -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9條 - 都市更新條例第52條第1項但書 - 都市更新條例第50條第1項 - 最新相關法規及立法院公報、政府相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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