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本條例
第六十條第二項
規定由實施者估定合法建築物
所有權
之權利價值及
地上權
、
永佃權
、農育權或耕地三七五租約價值,應由實施者協調
土地所有權人
及權利變換
關係人
定之,協調不成時,準用本條例
第五十條
規定估定之。
前項估定之價值,應包括本條例
第六十條第四項
規定准予記存之
土地增值稅
。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