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8條的規定,其中有以下兩項需要注意: 1. 第一項規定,實施者應在協調土地所有權人及權利變換關係人的情況下,估定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之權利價值及地上權、永佃權、農育權或耕地三七五租約價值。如果協調不成時,則適用本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進行估定。 這表示實施者需要在協商過程中確定合法建築物所有權的價值,以及相關地上權、永佃權、農育權或耕地三七五租約的價值。如果在協商過程中無法達成一致,則必須依據本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進行估定。 2. 第二項規定,前述估定的價值應包括准予記存之土地增值稅。這表示在估定權利價值及租約價值時,必須將土地增值稅納入考慮範圍內。 需要注意的是,這些解釋是根據參考資料裡相關法規的解釋所得出的。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