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實施者依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選任專業估價者,應於擬具權利變換計畫舉辦公聽會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選任地點應選擇更新單元範圍所在村(里)或鄰近地域之適當場所辦理選任。 二、選任之日期及地點,應於選任十日前通知權利變換範圍內全體土地所有權人。 三、選任時,應有公正第三人在場見證。 四、依各該主管機關之建議名單抽籤,選任正取二家,備取數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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