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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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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者依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選任專業估價者,應於擬具權利變換計畫舉辦公聽會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選任地點應選擇更新單元範圍所在村(里)或鄰近地域之適當場所辦理選任。 二、選任之日期及地點,應於選任十日前通知權利變換範圍內全體土地所有權人。 三、選任時,應有公正第三人在場見證。 四、依各該主管機關之建議名單抽籤,選任正取二家,備取數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7條的規定,實施者在擬具權利變換計畫舉辦公聽會前,需要按照以下規定進行專業估價者的選任: 一、選任地點應選擇更新單元範圍所在村(里)或鄰近地域之適當場所辦理選任。這意味著選任的地點應該是在更新單元附近,以便易於參與選任程序的土地所有權人。 二、選任的日期及地點,應於選任十日前通知所有權變範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這意味著實施者需要提前十天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關於選任專業估價者的日期和地點。 三、選任時,應有公正第三人在場見證。這表示在選任專業估價者時,應有一名公正的第三方在場並作為見證。 四、依據主管機關的建議名單,抽籤選取兩家專業估價者作為正取,並準備數家備用。這意味著專業評估者的選任應按照由主管機關提供的建議名單進行,並且需要進行抽籤選取,選出兩家正取專業估價者,同時準備幾家備用。 根據法源資訊整理的相關裁決書,我們可以參考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第1項到第3項,都市更新條例第21條第2款,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6條第1項和第2項,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4條以及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等法規和規章作為參考依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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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7 條規定:「實施者依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選任專業估價者,應於擬具權利變換計畫舉辦公聽會前,依下列規定辦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