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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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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
第五十條第一項
所稱專業估價者,指
不動產
估價師或其他依法律得從事不動產估價業務者所屬之事務所。
本條例
第五十條第二項
所定專業估價者由實施者與
土地所有權人
共同指定,應由實施者與權利變換範圍內全體土地所有權人共同為之;變更時,亦同。
本條例
第五十條第二項
所定建議名單,應以受理權利變換計畫之
主管機關
所提名單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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