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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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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一項所稱專業估價者,指不動產估價師或其他依法律得從事不動產估價業務者所屬之事務所。
  2. 2.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二項所定專業估價者由實施者與土地所有權人共同指定,應由實施者與權利變換範圍內全體土地所有權人共同為之;變更時,亦同。
  3. 3.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二項所定建議名單,應以受理權利變換計畫之主管機關所提名單為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6條的規定,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專業估價者的定義:根據本條例第50條第1項的規定,專業估價者指的是從事不動產估價業務的不動產估價師或其他根據法律有資格從事不動產估價業務的事務所的成員。 範例:如果一個估價師希望成為專業估價者,他必須擁有不動產估價師的資格或在法律上有資格從事該業務的其他相關專業背景。 2. 專業估價者的指定:根據本條例第50條第2項的規定,專業估價者由實施者和土地所有權人共同指定,而且這個指定必須是由所有的土地所有權人和實施者共同決定。如果需要變更專業估價者,也是同樣的方式進行。 範例:在權利變換計畫中,如果需要一位專業估價者,實施者和土地所有權人必須共同決定一位適合的人選。 3. 建議名單的來源:根據本條例第50條第2項的規定,建議名單應該按照權利變換計畫的主管機關提供的名單為準。 範例:權利變換計畫的主管機關提供了一份建議名單,目的是幫助選擇專業估價者。實施者和土地所有權人應該參考這份名單來做出最終的選擇。 以上解釋是根據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6條的文字內容及相關法規進行解釋,資料來源包括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6條本身以及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文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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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6 條規定:「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一項所稱專業估價者,指不動產估價師或其他依法律得從事不動產估價業務者所屬之事務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