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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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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實施權利變換後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位置,應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表明分配及選配原則辦理;其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已報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未表明分配及選配原則者,得由土地所有權人或權利變換關係人自行選擇。但同一位置有二人以上申請分配時,應以公開抽籤方式辦理。
  2. 2.實施者應訂定期限辦理土地所有權人及權利變換關係人分配位置之申請;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者,以公開抽籤方式分配之。其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17條,該法條有兩項內容。第一項提到實施權利變換後應分配的土地及建築物位置應依照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表明的分配及選配原則辦理;然而,在施行該法條修正前已報核的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中如果未表明分配及選配原則,土地所有權人或權利變換關係人可以自行選擇位置。但如果有兩人以上在同一位置申請分配,則應以公開抽籤方式進行分配。第二項規定實施者應訂定期限處理土地所有權人及權利變換關係人對分配位置的申請;如果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申請的話,將以公開抽籤方式進行分配,而該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 以上資訊來自於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最新修訂日期為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日。

  • 都市更新名詞
  • 名詞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關係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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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17 條規定:「實施權利變換後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位置,應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表明分配及選配原則辦理;其於本條例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