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17條,該法條有兩項內容。第一項提到實施權利變換後應分配的土地及建築物位置應依照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表明的分配及選配原則辦理;然而,在施行該法條修正前已報核的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中如果未表明分配及選配原則,土地所有權人或權利變換關係人可以自行選擇位置。但如果有兩人以上在同一位置申請分配,則應以公開抽籤方式進行分配。第二項規定實施者應訂定期限處理土地所有權人及權利變換關係人對分配位置的申請;如果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申請的話,將以公開抽籤方式進行分配,而該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 以上資訊來自於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最新修訂日期為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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