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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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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前原土地或建築物如經法院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者,不得合併分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18條之規定,如果更新前的原土地或建築物經過法院的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則不得將其合併分配。該條規定的目的是保護法院的查封、扣押等措施的效力,避免在這些情況下將土地或建築物合併分配給其他權利關係人。一個相關的例子是,如果一塊土地在都市更新前被法院查封,根據這個條款,該土地在更新後不得被合併分配給其他權利關係人。

  • 查封名詞
  • 假扣押名詞
  • 假處分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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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18 條規定:「更新前原土地或建築物如經法院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者,不得合併分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