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前原土地或建築物如經法院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者,不得合併分配。
根據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18條之規定,如果更新前的原土地或建築物經過法院的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則不得將其合併分配。該條規定的目的是保護法院的查封、扣押等措施的效力,避免在這些情況下將土地或建築物合併分配給其他權利關係人。一個相關的例子是,如果一塊土地在都市更新前被法院查封,根據這個條款,該土地在更新後不得被合併分配給其他權利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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