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19條共有兩項。第一項規定了該條所定的負擔及費用的範圍,包括原有公共設施用地、未登記地、得無償撥用取得之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工程費用、權利變換費用、貸款利息、管理費用、都市計畫變更負擔、申請各項建築容積獎勵所支付之費用以及申請容積移轉所支付之費用。參考資料中未提供具體的範例。 第二項規定了費用的計算方式,前四項及第九項所定費用以權利變換計畫中核定的數額為準,第七項及第十項所定費用的計算基準應在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中載明,而第八項所定的都市計畫變更負擔則以都市計畫書及協議書中核定的數額為準。參考資料中未提供具體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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