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以原公有土地應分配部分優先指配之順序如下: 一、本鄉(鎮、市)有土地。 二、本直轄市、縣(市)有土地。 三、國有土地。 四、他直轄市有土地。 五、他縣(市)有土地。 六、他鄉(鎮、市)有土地。
根據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20條的規定,對於原公有土地應分配的部分,依照以下的順序進行指配: 一、首先是本鄉(鎮、市)的土地。 二、其次是本直轄市、縣(市)的土地。 三、再來是國有土地。 四、然後是他直轄市的土地。 五、其次是他縣(市)的土地。 六、最後是他鄉(鎮、市)的土地。 這表示在進行土地指配時,會按照以上的順序來優先考慮不同地區的土地擁有者。例如,如果某個都市更新計畫中有多個原公有土地的擁有者,則首先會給予本鄉(鎮、市)的土地所有者優先指配的機會,依此類推。這個順序的目的是確保土地指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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