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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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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權利變換關係人,指依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辦理權利變換之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永佃權人、農育權人及耕地三七五租約承租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2條,該條文所稱權利變換關係人是指根據都市更新條例第60條辦理權利變換的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永佃權人、農育權人及耕地三七五租約承租人。 參考資料: 都市更新條例第60條:「都市更新事業之權利變換,得依定型契約方式辦理,作為參與都市更新事業之適法憑證;其定型契約模板,由經濟部會同內政部、財政部、國土資源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訂定之。」 範例:一個土地所有權人是根據都市更新條例第60條辦理權利變換並取得權利變換的土地,就屬於都市更新權利變換的關係人。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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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權利變換關係人,指依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辦理權利變換之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永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