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權利變換關係人,指依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辦理權利變換之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永佃權人、農育權人及耕地三七五租約承租人。
根據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2條,該條文所稱權利變換關係人是指根據都市更新條例第60條辦理權利變換的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永佃權人、農育權人及耕地三七五租約承租人。 參考資料: 都市更新條例第60條:「都市更新事業之權利變換,得依定型契約方式辦理,作為參與都市更新事業之適法憑證;其定型契約模板,由經濟部會同內政部、財政部、國土資源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訂定之。」 範例:一個土地所有權人是根據都市更新條例第60條辦理權利變換並取得權利變換的土地,就屬於都市更新權利變換的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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