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3條的規定,權利變換計畫應包含以下事項: 1. 實施者的姓名、住所或居所,若是法人或其他機構,則應提供其名稱和事務所或營業所的地址。 2. 權利變換地區的範圍和總面積。 3. 在權利變換範圍內,原先的公共設施用地、未登記地以及無償撥用取得的公有道路、溝渠、河川等公有土地的面積。 4. 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其他權利人、租約承租人、限制登記權利人、違章建築的占有人等在權利變換範圍內的名冊。 5. 土地、建築物和權利金的分配清冊。 6. 根據第19條第1項第4款至第10款所規定的費用。 7. 指定或選任專業估價者工作方式和結果。 8. 估價的條件和權利價值的評定方式。 9. 根據第51條第1項所規定的共同負擔,土地所有權人應分配的土地、建築物或現金。 10. 各項公共設施的設計施工標準和權屬。 11. 工程施工進度和土地、建築物產權登記的預定日期。 12. 不願或無法參與權利變換分配的土地所有權人名冊。 13. 根據第57條第4項規定,土地改良物拆除或遷移應補償的價值或建築物殘餘價值。 14. 申請分配和公開抽籤的方式。 15. 更新後土地分配圖和建築物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1:500。 16. 更新後建築物的平面圖、剖面圖、側視圖和透視圖。 17. 更新後土地和建築物分配面積和位置對照表。 18. 地籍整理計劃。 19. 根據第62條規定處理舊違章建築的方案。 20. 其他根據各級主管機關要求必須包含的事項。 參考資料: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1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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