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變換範圍內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處理事宜,由實施者提出處理方案,納入權利變換計畫內一併報核;有異議時,準用第五十三條規定辦理。
根據《都市更新條例第62條》,權利變換範圍內占有他人土地的舊違章建築戶的處理事宜,由實施者提交處理方案,並納入權利變換計畫內一併報核。如果有人對此有異議,則適用《都市更新條例第53條》的相關規定辦理處理。 根據參考資料《都市更新條例》,這意味著當舊違章建築戶在權利變換計畫範圍內,實施者需要提出一個處理方案並報告給相關主管機關。如果有人對此方案提出異議,相關規定將參照都市更新條例第53條的相關規定來處理,該條規定圍繞著異議的提出、審查、調解和仲裁等程序。具體來說,如果有異議,可能會進行審查以確定異議是否合理並進行調解。如果調解無效,則可能進行仲裁程序以解決爭議。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明定本條例自公佈日施行。
權利變換範圍內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處理事宜,由實施者提出處理方案,納入權利變換計畫內一併報核;有異議時,準用第五十三條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另配合相關條文條次變更,修正所引條次。
明定本條例自公佈日施行。
條次變更,另配合相關條文條次變更,修正所引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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