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條例 第 62 條
權利變換範圍內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處理事宜,由實施者提出處理方案,納入權利變換計畫內一併報核;有異議時,準用第五十三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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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條例第62條》,權利變換範圍內占有他人土地的舊違章建築戶的處理事宜,由實施者提交處理方案,並納入權利變換計畫內一併報核。如果有人對此有異議,則適用《都市更新條例第53條》的相關規定辦理處理。 根據參考資料《都市更新條例》,這意味著當舊違章建築戶在權利變換計畫範圍內,實施者需要提出一個處理方案並報告給相關主管機關。如果有人對此方案提出異議,相關規定將參照都市更新條例第53條的相關規定來處理,該條規定圍繞著異議的提出、審查、調解和仲裁等程序。具體來說,如果有異議,可能會進行審查以確定異議是否合理並進行調解。如果調解無效,則可能進行仲裁程序以解決爭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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