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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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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變換範圍內,經權利變換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實施者應以書面分別通知受配人,限期辦理接管;逾期不接管者,自限期屆滿之翌日起,視為已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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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條例第63條的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的土地和建築物經過權利變換分配後,實施者應以書面方式通知受配人,要求他們在一定期限內辦理接管。如果受配人逾期未接管,則從期限屆滿的翌日起,將被視為已經接管。 以下以新北市都市更新條例第63條為例進行解釋: 《新北市都市更新條例第63條》權利變換範圍內,經權利變換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實施者應以書面通知受配人,限期辦理接管。逾期不接管者,自限期屆滿之翌日起視為已接管。 根據新北市都市更新條例第63條之規定,當土地及建築物經過權利變換分配後,實施者有義務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受配人,要求他們在限定的期限內辦理接管事宜。如果受配人逾期不辦理接管,則從限期屆滿的翌日起,將被視為已接管。 參考資料:新北市法規查詢系統,檢索條件:法規類別:新北市政府條例、關鍵字:都市更新條例、條文:63

立法沿革 1

(1071228 全文修正)

權利變換範圍內,經權利變換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實施者應以書面分別通知受配人,限期辦理接管;逾期不接管者,自限期屆滿之翌日起,視為已接管。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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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228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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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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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更新條例第 63 條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經權利變換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實施者應以書面分別通知受配人,限期辦理接管;逾期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更新條例第 6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都市更新條例第 6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