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條例 第 6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權利變換範圍內,經權利變換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實施者應以書面分別通知受配人,限期辦理接管;逾期不接管者,自限期屆滿之翌日起,視為已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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