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變換範圍內,經權利變換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實施者應以書面分別通知受配人,限期辦理接管;逾期不接管者,自限期屆滿之翌日起,視為已接管。
根據都市更新條例第63條的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的土地和建築物經過權利變換分配後,實施者應以書面方式通知受配人,要求他們在一定期限內辦理接管。如果受配人逾期未接管,則從期限屆滿的翌日起,將被視為已經接管。 以下以新北市都市更新條例第63條為例進行解釋: 《新北市都市更新條例第63條》權利變換範圍內,經權利變換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實施者應以書面通知受配人,限期辦理接管。逾期不接管者,自限期屆滿之翌日起視為已接管。 根據新北市都市更新條例第63條之規定,當土地及建築物經過權利變換分配後,實施者有義務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受配人,要求他們在限定的期限內辦理接管事宜。如果受配人逾期不辦理接管,則從限期屆滿的翌日起,將被視為已接管。 參考資料:新北市法規查詢系統,檢索條件:法規類別:新北市政府條例、關鍵字:都市更新條例、條文:63
權利變換範圍內,經權利變換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實施者應以書面分別通知受配人,限期辦理接管;逾期不接管者,自限期屆滿之翌日起,視為已接管。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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