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者應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將下列事項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權利變換關係人及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 一、更新後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 二、應領之補償金額。 三、舊違章建築戶處理方案。
根據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23條的規定,實施者在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應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權利變換關係人及占有他人土地的舊違章建築戶以下列事項: 1. 更新後分配的土地及建築物。 2. 應領取的補償金額。 3. 舊違章建築戶的處理方案。 根據該法規的規定,實施者需要向相關方面發出書面通知,明確告知他們權利變換後的情況,包括分配的土地和建築物、應領取的補償金額以及舊違章建築戶的處理方案。這樣可以確保各方都清楚了解自己的權益和責任。 例如,在一個都市更新計畫中,實施者計劃將一塊土地分配給特定的土地所有權人和建築物所有權人作為補償,並給予他們一定金額的補償金。此外,計劃還涉及到一些舊違章建築戶的處理方案,這些戶主需要收到實施者發出的通知,以便他們了解自己的處理方案和可能的權益。 這些通知的目的是確保公平和透明,並確保所有相關方面都能在都市更新計劃中獲得適當的資訊和權益保護。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