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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級主管機關應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公告三十日,將公告地點及日期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三日,並張貼於當地村(里)辦公處之公告牌及各該主管機關設置之專門網頁。
  2. 前項公告,應表明下列事項: 一、權利變換計畫。 二、公告起迄日期。 三、依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提出異議之期限、方式及受理機關。 四、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土地改良物預定拆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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