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第 2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之土地
改良物
,實施者應於權利變換計畫
核定
發布實施之日起十日內,通知
所有權
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預定拆遷日。如為政府代管、
扣押
、法院
強制執行
或
行政執行
者,並應通知代管機關、扣押機關、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
前項權利變換計畫公告期滿至預定拆遷日,不得少於二個月。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