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24條,就以上兩項條文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1. 根據該法條第一項,權利變換範圍內需要進行拆除遷移的土地改良物,實施者應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之日起十日內,通知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預定的拆遷日。如果土地改良物是由政府代管、扣押、法院強制執行或行政執行,則實施者應該通知相關的代管機關、扣押機關、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 2. 根據該法條第二項,權利變換計畫公告期滿至預定拆遷日的時間,不得少於兩個月。 參考資料: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修訂日期:2016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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