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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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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實施者應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之日起十日內,通知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預定拆遷日。如為政府代管、扣押、法院強制執行行政執行者,並應通知代管機關、扣押機關、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
  2. 2.前項權利變換計畫公告期滿至預定拆遷日,不得少於二個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24條,就以上兩項條文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1. 根據該法條第一項,權利變換範圍內需要進行拆除遷移的土地改良物,實施者應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之日起十日內,通知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預定的拆遷日。如果土地改良物是由政府代管、扣押、法院強制執行或行政執行,則實施者應該通知相關的代管機關、扣押機關、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 2. 根據該法條第二項,權利變換計畫公告期滿至預定拆遷日的時間,不得少於兩個月。 參考資料: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修訂日期:2016年8月18日)

  • 改良物名詞
  • 核定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扣押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行政執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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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24 條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實施者應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之日起十日內,通知所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