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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實施者應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之日起十日內,通知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預定拆遷日。如為政府代管、扣押、法院強制執行行政執行者,並應通知代管機關、扣押機關、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
  2. 前項權利變換計畫公告期滿至預定拆遷日,不得少於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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