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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第 2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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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權利變換而拆除或遷移之土地
改良物
,其補償金額準用本條例
第五十條
規定評定之。
前項補償金額扣除預估本條例
第五十七條第五項
規定代為拆除或遷移費用之餘額,由實施者於權利變換計畫
核定
發布實施之日起十日內,準用
第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
規定通知領取及
提存
。
前項通知領取期限,已核定之權利變換計畫另有表明者,依其表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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