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都市更新权利变动实施办法第25条的规定,对于因权利变动而需要拆除或迁移的土地改良物,其补偿金额将按照本办法第50条的规定进行评定。补偿金额在扣除预估的代为拆除或迁移费用余额后,由实施者在权利变换计划核定发布实施之日起十日内,根据本办法第10条第2项和第3项的规定进行通知领取和提存。对于已经核定的权利变换计划另有表明通知领取期限的情况,应根据其表明进行处理。 参考资料:《都市更新法施行細則》、《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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