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變換範圍內經權利變換之土地及建築物,實施者於申領建築物使用執照,並完成自來水、電力、電訊、天然氣之配管及埋設等必要公共設施後,應以書面分別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權利變換關係人於三十日內辦理接管。
根據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27條,實施者在申領建築物使用執照之前,需要完成自來水、電力、電訊、天然氣等公共設施的配管和埋設工作。完成後,實施者必須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和權利變換關係人,要求他們在三十日內接管被權利變換的土地和建築物。 參考資料: -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27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