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28條的规定: 1. 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實施者可以根据地籍整理计划的需要,申请各级主管机关委托登记机关办理实施權利變換地區範圍邊界的确定、分割测量和登记。 例如,如果一座城市计划进行都市更新,并制定了權利變換計畫,它可以根据这个条款的规定,根据地籍整理计划的需要,申请主管机关委托登记机关办理确认更新范围的边界,并进行相关的测量和登记。 2. 權利變換工程实施完竣,实施者在申请建筑物使用執照的同时,可以办理实地埋設界樁,并申请各级主管机关委托登记机关进行地籍测量和建筑物测量,根据權利變換計畫中的土地和建筑物分配清单、更新后的土地分配图和建筑物配置图。 例如,如果一座建筑物经过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并且權利變換工程已经完成,实施者可以在申请建筑物使用執照时,申请主管机关委托登记机关进行现场界樁埋设,并进行地籍测量和建筑物测量,以及根据權利變換計畫中的相关清单、图纸进行核对和登记。 3. 如果经过测量后的面积与土地和建筑物分配清单中的面积不符,实施者应根据地籍测量或建筑物测量结果,修改權利變換計畫,并纠正相关图册的记载。 例如,如果进行權利變換并进行地籍测量或建筑物测量之后发现与分配清单中的面积不一致,实施者应根据实际测量结果修改權利變換計畫,并及时向登记机关进行变更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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