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列為抵充或共同負擔之各項公共設施用地,應登記為直轄市、縣(市)所有,其管理機關為各該公共設施主管機關。
根據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29條的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列為抵充或共同負擔的各項公共設施用地,應該登記為直轄市、縣(市)所有,管理機關則為相對應的公共設施主管機關。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公共設施得到恰當管理並維護使用。舉例來說,如果在都市更新計畫中有一塊土地被指定為兒童遊樂場,根據這項法規,該土地應該登記為直轄市、縣(市)所有,並由兒童遊樂場相關的主管機關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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