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權利變換完成後,實際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面積與應分配面積有差異時,應按評價基準日評定更新後權利價值,計算應繳納或補償之差額價金。
  2. 前項差額價金,由實施者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權利變換關係人應於接管之日起三十日內繳納,或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權利變換關係人或代管機關應於接管之日起三十日內領取,並準用第十條第二項但書及第三項規定。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