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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第 3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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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變換完成後,實際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面積與應分配面積有差異時,應按評價基準日評定更新後權利價值,計算應繳納或補償之差額價金。
前項差額價金,由實施者通知
土地所有權人
及權利變換
關係人
應於接管之日起三十日內繳納,或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權利變換關係人或代管機關應於接管之日起三十日內領取,並準用
第十條第二項但書及第三項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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