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30條的解釋如下: 1. 依照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30條的規定,如果分配的土地和建築物面積與應分配的面積有差異,則需要按照評價基準日評定更新後的權利價值,計算應繳納或補償的差額價金。這表示如果實際分配的土地和建築物面積多於應分配面積,則土地所有權人需要支付差額價金;如果實際分配的土地和建築物面積少於應分配面積,則需要支付差額價金。 2. 根據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30條的規定,差額價金的支付事項如下: - 實施者會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和權利變換關係人繳納差額價金,在接管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繳納。 - 如果土地所有權人、權利變換關係人或代管機關應該領取差額價金,也需要在接管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領取。 - 在這個過程中,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10條的但書和第3項規定也都適用。 參考資料: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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