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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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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擬訂報者,得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20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應在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修正施行前擬訂報核。此條規定表示,對於在該日期之前擬訂報核的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可以適用修正之前的法規。具體來說,如果在修正施行前已經開始進行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並且符合適用的規定,那麼可以使用修正前的規定來進行相關的程序和劃定。 例如,如果在108年1月30日之前,一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已經開始進行,並且符合修正前的規定,那麼該計畫可以使用修正前的規定來進行相關的審核和核定程序。這意味著這個計畫可以享受修正前的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所規定的相應獎勵。 以上回答根據問題提供的參考資料進行解析,可以準確釐清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20條的內容。

  • 都市更新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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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 20 條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擬訂報核者,得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