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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許可容積移轉後,應即更新送出基地圖冊,將相關資料列冊送由主管建築機關實施建築管理及送該管土地登記機關建檔,並開放供民眾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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