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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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許可容積移轉後,應即更新送出基地圖冊,將相關資料列冊送由主管建築機關實施建築管理及送該管土地登記機關建檔,並開放供民眾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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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19條,許可容積移轉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立即更新送出基地圖冊,將相關資料列冊送由主管建築機關實施建築管理,並送該管土地登記機關建檔,同時對公眾開放查詢。這表示主管機關需更新相關文件並傳給建築機關和土地登記機關,以更新相關資訊並讓公眾能夠查詢。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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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