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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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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土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容積移轉後,送出基地上之建築物應永久保存,基地上之建築價值喪失或減損,土地所有權人應按原貌修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18條的規定,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容積移轉後,送出基地上的建築物應該被永久保存,如果基地上的建築物由於容積移轉而損壞或減損,土地所有權人應該按照原貌修復建築。例如,如果某個建築物的容積移轉許可已經被核准,並且建築物在容積移轉過程中受到了損壞,土地所有權人應該負責修復建築物,以使其恢復到原本的狀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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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 18 條規定:「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土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容積移轉後,送出基地上之建築物應永久保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