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土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容積移轉後,送出基地上之建築物應永久保存,基地上之建築價值喪失或減損,土地所有權人應按原貌修復。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