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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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18條的規定,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容積移轉後,送出基地上的建築物應該被永久保存,如果基地上的建築物由於容積移轉而損壞或減損,土地所有權人應該按照原貌修復建築。例如,如果某個建築物的容積移轉許可已經被核准,並且建築物在容積移轉過程中受到了損壞,土地所有權人應該負責修復建築物,以使其恢復到原本的狀態。
- 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第 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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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