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17

快速跳轉
  1.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容積移轉申請案件後,應即審查,經審查不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其須補正者,應通知其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符合規定者,除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土地及接受基地所有權人或公有土地地上權人依第九條之一規定繳納代金完成後逕予核定外,應於接受基地所有權人、公有土地地上權人或前條第三項實施者辦畢下列事項後,許可送出基地之容積移轉: 一、取得送出基地所有權。 二、清理送出基地上土地改良物租賃契約、他項權利及限制登記法律關係。但送出基地屬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者,其因國家公益需要設定之地上權、徵收之地上權或註記供捷運系統穿越使用,不在此限。 三、將送出基地依第十三條規定贈與登記為公有。
  2. 2.前項審查期限扣除限期補正之期日外,不得超過三十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17條的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容積移轉申請案件後,需要進行審查。如果申請案件不符合規定,則應駁回其申請;如果需要補正,則應通知申請人在15天內補正。如果在期限內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則駁回其申請。只有符合規定的申請案件,且接受基地已完成取得所有權、清理土地改良物和法律關係等相關事項後,才能獲得許可進行容積移轉。審查期限不得超過30天,不包括限期補正的期限。 參考資料:《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最新修正條文

相關函釋 4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 17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容積移轉申請案件後,應即審查,經審查不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其須補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