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第 9-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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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9-1條的規定,接受基地可以以折繳代金的方式移入容積。折繳代金的金額需要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至少三家專業估價者進行查估後評定,必要時也可以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辦理查估工作。而這些查估所需的費用將由接受基地的所有權人或公有土地的地上權人承擔。 根據第2項的規定,前述代金的用途應該專款專用於取得與接受基地位於同一主要計畫區中的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土地。 然而,如果在接受基地位於同一主要計畫區內找不到符合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土地的條件,則不能按照本條的規定申請移入容積。
相關函釋 1 則
- 代金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地上權名詞
- 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條文
-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第 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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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