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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送出基地除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土地外,得分次移轉容積。接受基地在不超過第八條規定之可移入容積內,得分次移入不同送出基地之容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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