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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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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出基地除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土地外,得分次移轉容積。接受基地在不超過第八條規定之可移入容積內,得分次移入不同送出基地之容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10條規定,送出基地除了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土地外,可以分次移轉容積。而接受基地在不超過第八條規定的可移入容積範圍內,也可以分次移入不同送出基地的容積。 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可能是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本身,需要仔細閱讀該法規的相關內容以了解規定細節和具體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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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 10 條規定:「送出基地除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土地外,得分次移轉容積。接受基地在不超過第八條規定之可移入容積內,…」(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