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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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10條規定,送出基地除了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土地外,可以分次移轉容積。而接受基地在不超過第八條規定的可移入容積範圍內,也可以分次移入不同送出基地的容積。 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可能是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本身,需要仔細閱讀該法規的相關內容以了解規定細節和具體範例。
- 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第八條條文
-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第 6 條條文
-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第 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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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