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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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因基地條件之限制,而未能完全使用其獲准移入之容積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移轉至同一主要計畫地區範圍內之其他可建築土地建築使用,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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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都市计划容积移转实施办法第11条,如果接受基地在申请建筑时由于基地条件的限制而无法完全使用其被批准移入的容积,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将其转移到同一主要规划地区范围内的其他可建筑土地上进行建筑使用,但只能进行一次转移。 参考资料: - 都市计划容积移转实施办法,内政部法令查询系统,链接:https://law.moi.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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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