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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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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因基地條件之限制,而未能完全使用其獲准移入之容積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移轉至同一主要計畫地區範圍內之其他可建築土地建築使用,並以一次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都市计划容积移转实施办法第11条,如果接受基地在申请建筑时由于基地条件的限制而无法完全使用其被批准移入的容积,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将其转移到同一主要规划地区范围内的其他可建筑土地上进行建筑使用,但只能进行一次转移。 参考资料: - 都市计划容积移转实施办法,内政部法令查询系统,链接:https://law.moi.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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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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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 11 條規定:「接受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因基地條件之限制,而未能完全使用其獲准移入之容積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移轉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