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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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接受基地移入送出基地之容積,應按申請容積移轉當期各該送出基地及接受基地公告土地現值之比值計算,其計算公式如下: 接受基地移入之容積=送出基地之土地面積x(申請容積移轉當期送出基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申請容積移轉當期接受基地之公告土地現值)x接受基地之容積率
- 2.前項送出基地屬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土地者,其接受基地移入之容積,應扣除送出基地現已建築容積及基準容積之比率。其計算公式如下: 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土地之接受基地移入容積=接受基地移入之容積x〔1-(送出基地現已建築之容積/送出基地之基準容積)〕
- 3.第一項送出基地屬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且因國家公益需要設定地上權、徵收地上權或註記供捷運系統穿越使用者,其接受基地移入容積計算公式如下: 送出基地屬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且因國家公益需要設定地上權、徵收地上權或註記供捷運系統穿越使用者之接受基地移入容積=接受基地移入之容積x〔1-(送出基地因國家公益需要設定地上權、徵收地上權或註記供捷運系統穿越使用時之補償費用/送出基地因國家公益需要設定地上權、徵收地上權或註記供捷運系統穿越使用時之公告土地現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9條的規定,接受基地移入送出基地的容積計算公式如下: 1. 接受基地移入之容積 = 送出基地之土地面積 x (申請容積移轉當期送出基地之公告土地現值 / 申請容積移轉當期接受基地之公告土地現值) x 接受基地之容積率 2. 若送出基地屬於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土地,則接受基地移入之容積需扣除送出基地現已建築容積及基準容積的比率。計算公式如下: 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土地之接受基地移入容積 = 接受基地移入之容積 x [1 - (送出基地現已建築之容積 / 送出基地之基準容積)] 3. 若送出基地屬於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且因國家公益需要設定地上權、徵收地上權或註記供捷運系統穿越使用者,則接受基地移入容積的計算公式如下: 送出基地屬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且因國家公益需要設定地上權、徵收地上權或註記供捷運系統穿越使用者之接受基地移入容積 = 接受基地移入之容積 x [1 - (送出基地因國家公益需要設定地上權、徵收地上權或註記供捷運系統穿越使用時之補償費用 / 送出基地因國家公益需要設定地上權、徵收地上權或註記供捷運系統穿越使用時之公告土地現值)] 以上是根據該法條的文字解釋,並未提供具體的參考資料範例。
- 公告土地現值名詞
- 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條文
- 地上權名詞
- 徵收名詞
-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第 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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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