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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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4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辦理容積移轉時,可以考慮都市發展密度、發展總量、公共設施劃設水準及發展優先次序,來訂定審查許可條件。這些許可條件需要經過該管都市計畫委員會或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的審議通過後,才能實施。 如果在本辦法施行後一年內,前項審查許可條件未訂定實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容積移轉申請案件,應逐案依據上述考量因素詳實擬具審查意見。然後,該案件需要專案提經該管都市計畫委員會或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的審議通過,再按照本辦法進行核辦。 以上解釋參考依據為「行政院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該法條規定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辦理容積移轉時的相關程序和審查要點。
相關函釋 2 則
- 主管機關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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