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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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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容積:指土地可建築之總樓地板面積。 二、容積移轉:指一宗土地容積移轉至其他可建築土地供建築使用。 三、送出基地:指得將全部或部分容積移轉至其他可建築土地建築使用之土地。 四、接受基地:指接受容積移入之土地。 五、基準容積:指以都市計畫及其相關法規規定之容積率上限乘土地面積所得之積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5條的具體內容。

  • 都市計畫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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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 5 條規定:「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容積:指土地可建築之總樓地板面積。 二、容積移轉:指一宗土地容積移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