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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土地容積移轉辦法13

  1.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許可容積移轉後,應將送出基地及接受基地之容積相關資料造冊控管及依相關規定登錄於土地參考資訊檔,並送請相關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一、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實施建築管理。 二、該管文化資產主管機關建檔列管。
  2. 2.前項資料應永久保存並開放民眾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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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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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土地容積移轉辦法第 13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許可容積移轉後,應將送出基地及接受基地之容積相關資料造冊控管及依相關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