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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土地容積移轉辦法3

  1. 1.實施容積率管制地區內,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所定著之土地、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內土地,除以政府機關為管理機關者外,因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指定或登錄、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之劃定、編定或變更,致其原依法可建築之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部分,土地所有權人得依本辦法申請移轉至其他地區建築使用。
  2. 2.本辦法所稱基準容積,指以都市計畫、國土計畫、區域計畫或其相關法規規定之容積率上限乘土地面積所得之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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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所稱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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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土地容積移轉辦法第 3 條規定:「實施容積率管制地區內,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所定著之土地、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