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1條的規定: 1. 在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發布實施之前,該區內土地及建築物的使用可以依照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的辦法進行管制,而不受都市計畫法的規限制。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新市鎮特定區計畫已經發布並開始實施,該區內的土地和建築物使用,可以根據中央主管機關的規定進行管理,無需受到都市計畫法的規定限制。 2. 根據前述辦法進行土地和建築物使用申請的人,當主管機關通知進行整體開發並限期拆除回復原狀時,該人應該自行無條件地進行拆除;如果他不自行拆除,將會被強制拆除。 舉例來說,假設某個人在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發布實施後申請使用該區的土地和建築物,並且主管機關通知該人進行整體開發並要求在限期內拆除回復原狀,這個人應該立即自行拆除,如果他不遵守,將會面臨被強制拆除的處罰。
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發布實施後,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管制之,不受都市計畫法規之限制。 依前項辦法申請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者,經主管機關通知整體開發並限期拆除回復原狀時,應自行無條件拆除;其不自行拆除者,予以強制拆除。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