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0條的規定,有以下兩條主要內容: 1. 新市鎮特定區內建築基地未達新市鎮特定區計畫規定之最小建築基地面積者,不予核發建築執照。 根據這個條款,如果一塊土地在新市鎮特定區內,但未達到新市鎮特定區計畫所規定的最小建築基地面積,則該土地將無法獲得建築執照。 2. 共有人於其共有土地建築房屋,適用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有關共有土地處分之規定。 根據這個條款,如果共有人在共有土地上建築房屋,則適用土地法第34條之一的相關規定,該規定涉及共有土地的處分事項。 報告資料顯示,這些法規都是根據中華民國的相關法律和條例所制定的。例如,新市鎮開發條例是根據《都市計畫法》所制定的法規,而土地法則是指《土地法》。這些法律和條例旨在規範土地和建築的開發和使用,以確保它們符合相關的計畫和標準。 參考資料: - 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0條 - 都市計畫法 - 土地法 - 中華民國司法院相關裁判書或判決書
新市鎮特定區內建築基地未達新市鎮特定區計畫規定之最小建築基地面積者,不予核發建築執照。 共有人於其共有土地建築房屋,適用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有關共有土地處分之規定。
立法理由規定未達新市鎮特定區計畫所訂之最小建築基地面積者,不予核發建照;共有人於其共有土地建築房屋,適用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有關共有土地處分之規定,以促進新市鎮土地之整體開發。
規定未達新市鎮特定區計畫所訂之最小建築基地面積者,不予核發建照;共有人於其共有土地建築房屋,適用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有關共有土地處分之規定,以促進新市鎮土地之整體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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