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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開發條例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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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新市鎮特定區內建築基地未達新市鎮特定區計畫規定之最小建築基地面積者,不予發建築執照。
  2. 2.共有人於其共有土地建築房屋,適用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有關共有土地處分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0條的規定,有以下兩條主要內容: 1. 新市鎮特定區內建築基地未達新市鎮特定區計畫規定之最小建築基地面積者,不予核發建築執照。 根據這個條款,如果一塊土地在新市鎮特定區內,但未達到新市鎮特定區計畫所規定的最小建築基地面積,則該土地將無法獲得建築執照。 2. 共有人於其共有土地建築房屋,適用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有關共有土地處分之規定。 根據這個條款,如果共有人在共有土地上建築房屋,則適用土地法第34條之一的相關規定,該規定涉及共有土地的處分事項。 報告資料顯示,這些法規都是根據中華民國的相關法律和條例所制定的。例如,新市鎮開發條例是根據《都市計畫法》所制定的法規,而土地法則是指《土地法》。這些法律和條例旨在規範土地和建築的開發和使用,以確保它們符合相關的計畫和標準。 參考資料: - 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0條 - 都市計畫法 - 土地法 - 中華民國司法院相關裁判書或判決書

立法沿革 1

(0860502 制定)

新市鎮特定區內建築基地未達新市鎮特定區計畫規定之最小建築基地面積者,不予核發建築執照。   共有人於其共有土地建築房屋,適用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有關共有土地處分之規定。

立法理由規定未達新市鎮特定區計畫所訂之最小建築基地面積者,不予核發建照;共有人於其共有土地建築房屋,適用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有關共有土地處分之規定,以促進新市鎮土地之整體開發。

(0860502 制定)

規定未達新市鎮特定區計畫所訂之最小建築基地面積者,不予核發建照;共有人於其共有土地建築房屋,適用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有關共有土地處分之規定,以促進新市鎮土地之整體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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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開發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新市鎮開發條例第 20 條規定:「新市鎮特定區內建築基地未達新市鎮特定區計畫規定之最小建築基地面積者,不予核發建築執照。共有人於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新市鎮開發條例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新市鎮開發條例第 2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