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特定區內之未登記土地,應視其開發主管機關,無償登記為國有、直轄市有及或縣(市)有,以開發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關為管理機關,並由開發主管機關統籌規劃、開發及處理。
我不知道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的具體內容以及其相關的法規指引或案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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