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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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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之需地機關或第四款之社會、文化、教育、慈善、救濟團體申請讓售土地時,應檢具使用計畫、預定辦理進度及財務計畫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了在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和第四款的情況下,需地機關或社會、文化、教育、慈善、救濟團體申請讓售土地時,應檢具使用計畫、預定辦理進度及財務計畫。根據台南市政府的相關解釋,此條款意在要求需地機關或團體在申請讓售土地時提供相應的計畫文件,以顯示其對土地使用的具體計畫、實施進度和財務規劃。這樣可以讓相關機關能夠評估申請人對土地的使用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 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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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之需地機關或第四款之社會、文化、教育、慈善、救濟團體申請讓售土地時,應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