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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土地取得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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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第 1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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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
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
之需地機關或第四款之社會、文化、教育、慈善、救濟團體申請讓售土地時,應檢具使用計畫、預定辦理進度及財務計畫為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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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新市鎮區位之選定及計畫之擬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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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土地取得與處理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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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建設與管制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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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人口與產業之引進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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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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