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之需地機關或第四款之社會、文化、教育、慈善、救濟團體申請讓售土地時,應檢具使用計畫、預定辦理進度及財務計畫為之。
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了在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和第四款的情況下,需地機關或社會、文化、教育、慈善、救濟團體申請讓售土地時,應檢具使用計畫、預定辦理進度及財務計畫。根據台南市政府的相關解釋,此條款意在要求需地機關或團體在申請讓售土地時提供相應的計畫文件,以顯示其對土地使用的具體計畫、實施進度和財務規劃。這樣可以讓相關機關能夠評估申請人對土地的使用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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