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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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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申請由開發主管機關統籌興建建築物後分配時,開發主管機關得興建建築物或就拆遷安置原住戶住宅之剩餘住宅予以分配,其作業要點由開發主管機關定之。
  2. 2.開發主管機關未能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統籌興建建築物分配時,應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改依同條項規定申請合併或自行出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第1項,原土地所有權人在申請由開發主管機關統籌興建建築物後進行分配時,開發主管機關有權分配興建建築物或剩餘住宅給原住戶作拆遷安置,其具體作業要點由開發主管機關制定。此條規定主要是指明開發主管機關在進行開發工作時的職權和責任。 在第12條第2項中,如果開發主管機關無法按照第8條第2項的規定進行統籌興建建築物的分配,應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改為依照同條項的規定進行合併或自行出售。這表示如果開發主管機關無法統籌興建建築物,則應提醒原土地所有權人選擇其他方式進行分配,例如合併或自行出售。該規定旨在確保開發主管機關的工作順利進行,並保障土地所有權人的利益。 參考資料: - 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60044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第八條第二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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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原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申請由開發主管機關統籌興建建築物後分配時,開發主管機關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