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計算原土地所有權人在農地重劃前之土地面積時,其農地重劃相關資料滅失或不全者,除原土地所有權人能提供可資證明文件外,以當地直轄市、縣(市)行政轄區內辦理農地重劃土地所有權人分擔農、水路用地面積比例之平均值為基準計算之。
根據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當農地重劃前的土地相關資料滅失或不全時,計算原土地所有權人在農地重劃前的土地面積時,需以當地直轄市或縣(市)行政轄區內辦理農地重劃的土地所有權人分擔的農路和水路用地面積比例之平均值作為計算基準,除非原土地所有權人能提供可資證明的文件。 舉例來說,假設某農地重劃前的土地相關資料已經滅失或不全,原土地所有權人無法提供有效的文件來證明土地的面積。那麼根據該條例的規定,可以以當地農地重劃的土地所有權人分擔的農路和水路用地面積比例之平均值作為計算基準。 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在無法準確得知農地重劃前土地面積的情況下,能夠提供一個公平合理的衡量方法,以確定原土地所有權人在農地重劃前的土地面積。條例的規定確保了農地重劃過程中的公正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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