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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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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申請免徵地價稅時,應列冊檢同有關證明文件函送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稽徵機關辦理。免徵原因消滅,恢復課徵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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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開發主管機關在申請免徵地價稅時,應該將列冊與相關證明文件函送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稽徵機關處理。如果免徵的原因消滅了,恢復課徵時也要遵守相同的辦法。這條規定可以在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536號判決中找到相關的例子和解釋。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十條條文
  • 地價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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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第 17 條規定:「開發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申請免徵地價稅時,應列冊檢同有關證明文件函送當地直轄市、縣(市)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