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申請免徵地價稅時,應列冊檢同有關證明文件函送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稽徵機關辦理。免徵原因消滅,恢復課徵時,亦同。
根據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開發主管機關在申請免徵地價稅時,應該將列冊與相關證明文件函送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稽徵機關處理。如果免徵的原因消滅了,恢復課徵時也要遵守相同的辦法。這條規定可以在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536號判決中找到相關的例子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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