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定亦適用之,指本條例公布施行前經行政院核定開發之新市鎮,於經行政院核定應實施區段徵收或特定區計畫確定應實施區段徵收之日起,至實施區段徵收發還抵價地五年內,應實施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土地,因繼承或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亦適用同條第一項之規定,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根據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之規定,該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同樣適用。該條例指出,在新市鎮開發條例公布施行前經行政院核定的新市鎮,從行政院核定應實施區段徵收或特定區計畫確定應實施區段徵收之日起,至實施區段徵收發還抵價地的五年內,如果範圍內的土地因繼承或配偶、直系血親間的贈與而移轉,則適用同條第一項的規定,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資料來源: - 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80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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