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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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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定亦適用之,指本條例公布施行前經行政院核定開發之新市鎮,於經行政院核定應實施區段徵收或特定區計畫確定應實施區段徵收之日起,至實施區段徵收發還抵價地五年內,應實施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土地,因繼承或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亦適用同條第一項之規定,免徵遺產稅贈與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之規定,該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同樣適用。該條例指出,在新市鎮開發條例公布施行前經行政院核定的新市鎮,從行政院核定應實施區段徵收或特定區計畫確定應實施區段徵收之日起,至實施區段徵收發還抵價地的五年內,如果範圍內的土地因繼承或配偶、直系血親間的贈與而移轉,則適用同條第一項的規定,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資料來源: - 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80070

  • 第十一條第二項條文
  • 核定名詞
  • 區段徵收名詞
  • 繼承名詞
  • 直系血親名詞
  • 贈與名詞
  • 遺產稅名詞
  • 贈與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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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定亦適用之,指本條例公布施行前經行政院核定開發之新市鎮,於經行政院核定應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