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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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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規則辦理之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其施工必須勘驗部分,應由各該專業技師查簽章,並依建築法令由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始得繼續施工或報請竣工查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 10 條,對於這類專業工程的施工中必須勘驗的部分,必須由相關專業技師進行查核並簽章,並且在按時申報之後,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方得以繼續施工或報請竣工查驗。 參考資料: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2020年修正)

  • 勘驗名詞
  • 名詞
  • 建築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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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 10 條規定:「依本規則辦理之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其施工必須勘驗部分,應由各該專業技師查核簽章,並依建築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