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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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規則辦理之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其施工必須勘驗部分,應由各該專業技師查核簽章,並依建築法令由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始得繼續施工或報請竣工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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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 10 條,對於這類專業工程的施工中必須勘驗的部分,必須由相關專業技師進行查核並簽章,並且在按時申報之後,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方得以繼續施工或報請竣工查驗。 參考資料: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2020年修正)
- 勘驗名詞
- 核名詞
- 建築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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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