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第 12 條
快速跳轉
專業技師執行簽證業務違反本規則者,除依本法有關規定懲罰外,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得廢止其簽證許可,並視其情節輕重停止二個月以上三年以下簽證許可之申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12條,如果專業技師在執行簽證業務時違反了該規則的條款,除了根據相關法規進行懲罰之外,中央主管建築機關還可以廢止其簽證許可,並根據情節輕重停止該專業技師申請簽證許可的時間為二個月以上至三年以下。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經濟部(2018)。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修訂)。取自https://gcis.nat.gov.tw/information?act=gcissearch&method=search&docType=6&queryStr=%E5%BB%BA%E7%AF%89%E7%89%A9%E7%B5%90%E6%A7%8B%E8%88%87%E8%A8%AD%E5%82%99%E5%B0%88%E6%A5%AD%E5%B7%A5%E7%A8%8B%E6%8A%80%E5%B8%AB%E7%B0%BD%E8%AD%89%E8%A6%8F%E5%89%87&off=0&limit=300 範例:如果一位專業技師在執行簽證業務時違反了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中的相關規定,例如未依法提出改善計畫書或未完成改善工程,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可以根據規則第12條的規定,廢止該專業技師的簽證許可並停止其申請簽證許可的時間,具體停止的期間長短則視情節的輕重而定。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