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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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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技師辦理簽證業務時,應依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項目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5條之規定,專業技師在辦理簽證業務時,應遵循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所指定的項目進行簽證工作。具體而言,該條規定明確列舉出專業技師簽證應實施的項目,包括道路運輸工程、電業設備工程、自來水工程、共同管道工程、下水道工程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的工程。這些項目需要由專業技師進行簽證,以確保相關工程的設計符合相關法規和技術要求。 參考資料:營建署建管壹字第 1011643034 號令-營建署建築管理資訊系統:https://lci.dgpa.gov.tw/lcirepublic/front/index.html#/lawsDetail/102020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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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 5 條規定:「專業技師辦理簽證業務時,應依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項目為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