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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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技師辦理簽證業務時,應依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項目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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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5條之規定,專業技師在辦理簽證業務時,應遵循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所指定的項目進行簽證工作。具體而言,該條規定明確列舉出專業技師簽證應實施的項目,包括道路運輸工程、電業設備工程、自來水工程、共同管道工程、下水道工程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的工程。這些項目需要由專業技師進行簽證,以確保相關工程的設計符合相關法規和技術要求。 參考資料:營建署建管壹字第 1011643034 號令-營建署建築管理資訊系統:https://lci.dgpa.gov.tw/lcirepublic/front/index.html#/lawsDetail/102020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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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