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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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專業技師辦理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相關技術事務並簽證負責(以下簡稱簽證)時,應先檢具下列文件、資料,申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許可,並公告後始得為之: 一、申請書。 二、執業技師之簽名及印鑑卡、執業圖記。 三、執業執照及其影本各一份。
- 2.前項許可期限末日與執業執照效期末日相同,執業執照效期屆滿換發後,許可事項無變更者,免重新申請許可。
- 3.執業執照於效期內經撤銷、廢止、註銷或受停止業務懲戒處分者,簽證許可自執業執照撤銷、廢止、註銷生效日或停業期間起始日失其效力;恢復執業者,應依第一項規定重新申請許可。
- 4.專業技師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技師科別、證書字號名稱有變更時,應於變更執業執照後十五日內申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辦理變更;其變更事項並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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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4條,專業技師在辦理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相關技術事務並簽證負責時,需要先檢具以下文件和資料,並申請獲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的許可,才能進行簽證: 1. 申請書。 2. 執業技師的簽名、印鑑卡和執業圖記。 3. 執業執照及其影本各一份。 如果執業執照的有效期限屆滿並換發後,許可事項沒有變更的情況下,無需重新申請許可。然而,如果執業執照在有效期限內被撤銷、廢止、註銷或受到停止業務懲戒處分,則相應的簽證許可也會從執業執照的撤銷、廢止、註銷生效日或停業期間起應失效;如果恢復執業,則需要按照第一項的要求重新申請許可。 此外,如果專業技師的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技師科別、證書字號的變更,需要在變更執業執照後的十五日內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報變更,並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進行公告。 參考資料: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 業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註銷名詞
- 懲戒名詞
- 期間名詞
- 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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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