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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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所稱專業技師,指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執業執照,並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方式執業,辦理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之技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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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3條的解釋,專業技師是指根據建築師法第8條第1項的規定持有執業執照,並按照建築師法第7條第1項第1款和第2款的規定方式執業,從事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的技師。
- 第八條第一項條文
- 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條文
- 技師法 第 7 條條文
- 技師法 第 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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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